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法規: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20條 收養人對前條第二項審查結果不服者,得自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申請再審查。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自申請再審查之日起三十日內,邀集前條審查小組以外之專家學者召開審議會議,並以書面通知收養人再審查結果。前項專家學者之人數、資格,比照前條第三項外聘專家學者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