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法規: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15條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不得將許可證租借或轉讓他人。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之許可證遺失或滅失時,應檢附申請書及切結書,申請補發;污損時,應檢附申請書及原核發之許可證申請換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