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12條 第九條第一項及第十條第一項之申請,經審查通過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發給許可證。前項許可證有效期間,最長為三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於許可證有效期間屆滿後仍欲從事該服務者,應自期間屆滿九十日前,依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