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從事國內收出養媒合服務達三年以上,經最近一次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評鑑結果通過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從事跨國境收出養媒合服務之許可。
前項申請,應檢附與外國合作機構或團體受當地政府認可或授權從事該項業務之證明文件、資料,及雙方簽訂之合作意向書或相關合作證明文件、資料。
前項證明文件、資料,應經我國駐外機構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