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主管機關對主管或所屬之公私立及公設民營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評鑑,每四年應舉辦一次。
中央主管機關對全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評鑑,每八年應舉辦一次。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從其規定:
一、新設立:自營運之日起滿一年後之一年內,得接受評鑑。
二、停業或停辦:自復業之日起滿一年後之一年內,應接受評鑑。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項評鑑之年度,各級主管機關得停辦第一項之評鑑。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4條
第4條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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