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12條 法規: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12條 評鑑成績為丙等或丁等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主管機關應於該機構限期改善完成前加強輔導、查核,每月應至少辦理一次,必要時得委由相關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輔導事宜。依本法第九十二條第三項停辦之機構,於申請復業並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主管機關應不定期輔導、查核,每月至少辦理一次,並續予追蹤輔導至少一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