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10條 法規: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10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經評鑑為優等或甲等者,由主辦評鑑機關公開表揚、發給獎牌,並得發給獎勵金。公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經評鑑為優等者,各級主管機關應對其首長及相關人員予以行政獎勵。前項獎勵金,應專作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業務、充實設施設備或獎勵員工之用,並應詳細列帳。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