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26條 法規: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五章 附則 第26條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已許可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與本標準規定未符合者,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期限積極改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