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23條 法規: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五章 附則 第23條 綜合設立第二條第一項二類型以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劃分區域使用,並有固定隔間者,其工作人員及設施,分別依第二章至第四章規定辦理。二、未劃分區域使用,或無固定隔間者,其工作人員及設施,依較高標準之規定辦理。前項機構之規模,應依各類標準分別計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