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22條 法規: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四章 福利服務中心 第22條 福利服務中心應具備之設施、設備:一、辦公室。二、會議室。三、會談(客)室。四、衛浴設備:(一)設扶手。(二)設緊急呼叫設施。(三)設地板防滑設施。(四)二人以上使用之衛浴設備,設適當隔間或其他維護隱私之設備。(五)廁所與服務人數比例,不得少於一比六。五、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必要設施。福利服務中心,室內樓地板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得提供住宿、日間及其他社區服務,並依相關規定設置必要設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