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21條 法規: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四章 福利服務中心 第21條 福利服務中心應依下列規定配置人員:一、行政人員:專任或兼任。二、社會工作人員:應為專任。三、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專任或兼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