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 第18條 法規: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四章 福利服務中心 第18條 福利服務中心應設下列設施:一、辦公室。二、會議室。三、會談(客)室。四、盥洗室:(一)應設扶手。(二)應設緊急呼叫設施。(三)地板應有防滑設施。(四)多人使用之盥洗室,應有適當隔間或門簾。(五)廁所與服務人數比例,不得小於一比六。五、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必要設施。福利服務中心室內樓地板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得提供住宿、日間及其他社區服務,並應依相關規定設置必要設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