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17條 法規: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三章 日間式服務機構 第17條 日間式服務機構,其業務範圍為生活重建者,應依下列規定配置人員:一、行政人員:專任或兼任。二、社會工作人員:(一)一般機構:應為專任;其與受服務人數比例,為一比三十五。(二)小型機構:得以兼任方式進用;兼任者,其服務小型機構總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五人。三、訓練員:應為專任;其與受服務人數比例,為一比十至一比十五。四、其他與生活重建服務相關之專任或兼任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