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鑑定與需求評估作業併同辦理實施辦法 第7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鑑定與需求評估作業併同辦理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無法於現場完成需求評估之申請人,應另行安排時間,以適當之方式完成需求評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