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鑑定與需求評估作業併同辦理實施辦法 第3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鑑定與需求評估作業併同辦理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3條 鑑定機構之鑑定人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指派之需求評估人員,應合併組成專業團隊,執行鑑定及需求評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