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相關法規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母法 第4條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公告轄區內身心障礙鑑定之醫療機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