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相關法規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母法 第11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公共設施場所,包括下列場所:一、道路、公園、綠地、廣場、游泳池、航空站、車站、停車場所、展覽場及電影院。二、政府機關、學校、社教機構、體育場所、市場、醫院。三、郵政、電信、自來水及電力等公用事業機構。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場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