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96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相關法規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八章 罰則 第9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一、職業訓練機構、就業服務機構、庇護工場,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令其停止提供服務,並限期改善,未停止服務或屆期未改善。二、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