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90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相關法規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八章 罰則 第90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一、有第七十五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二、提供不安全之設施設備或供給不衛生之餐飲。三、有其他重大情事,足以影響身心障礙者身心健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