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69-1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相關法規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支持服務 第69-1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輔導視覺功能障礙者設立以從事按摩為業務之勞動合作社。前項勞動合作社之社員全數為視覺功能障礙,並依法經營者,其營業稅稅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課徵。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