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55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相關法規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支持服務 第55條 有關道路無障礙之標誌、標線、號誌及識別頻率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前項規定之識別頻率,推動視覺功能障礙語音號誌及語音定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