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0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辦理下列服務,提供身心障礙者獲得所需之個人支持及照顧,促進其生活品質、社會參與及…
- 第51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辦理下列服務,以提高身心障礙者家庭生活品質:一、臨時及短期照顧。二、照顧者支持。…
- 第52條各級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服務,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一、休閒及文化活動。二、體育活動。三、公共資訊無障礙。…
- 第52-1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每年應主動蒐集各國軟、硬體產品無障礙設計規範(標準),訂定各類產品設計或服務提供之國家無障礙規範(…
- 第52-2條各級政府及其附屬機關(構)、學校所建置之網站,應通過第一優先等級以上之無障礙檢測,並取得認證標章。前項檢測標準、方式、頻…
- 第53條運輸營運者應於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前項路線、…
- 第55條有關道路無障礙之標誌、標線、號誌及識別頻率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前項規定之識別頻率,推…
- 第56條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停車位,作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車位未滿五十個之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一個身心障礙者…
- 第57條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
- 第58條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半價優待。身心障礙者經需求評估結果,認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
- 第58-1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復康巴士服務,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不得有設籍之限制。
- 第59條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之公營或公設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免費;其為民營者,應予半價優待。身心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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