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40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相關法規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就業權益 第40條 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機關(構),對其所進用之身心障礙者,應本同工同酬之原則,不得為任何歧視待遇,其所核發之正常工作時間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得依其產能核薪;其薪資,由進用單位與庇護性就業者議定,並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核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