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32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相關法規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教育權益 第32條 身心障礙者繼續接受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教育,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予獎助;其獎助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積極鼓勵輔導大專校院開辦按摩、理療按摩或醫療按摩相關科系,並應保障視覺功能障礙者入學及就學機會。前二項學校提供身心障礙者無障礙設施,得向中央教育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