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1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規劃整合醫療資源,提供身心障礙者健康維護及生育保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舉辦身心障礙者健康檢…
- 第23條醫院應為身心障礙者設置服務窗口,提供溝通服務或其他有助於就醫之相關服務。醫院應為住院之身心障礙者提供出院準備計畫;出院準…
- 第24條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依據身心障礙者人口數及就醫需求,指定醫院設立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前項設立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
- 第25條為加強身心障礙者之保健醫療服務,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依據各類身心障礙者之人口數及需要,設立或獎助設立醫療復健機…
- 第26條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之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尚未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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