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21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相關法規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保健醫療權益 第21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規劃整合醫療資源,提供身心障礙者健康維護及生育保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舉辦身心障礙者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並依健康檢查結果及身心障礙者意願,提供追蹤服務。前項保健服務、追蹤服務、健康檢查項目及方式之準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