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12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相關法規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12條 身心障礙福利經費來源如下:一、各級政府按年編列之身心障礙福利預算。二、社會福利基金。三、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四、私人或團體捐款。五、其他收入。前項第一款身心障礙福利預算,應以前條之調查報告為依據,按年從寬編列。第一項第一款身心障礙福利預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財政確有困難者,應由中央政府補助,並應專款專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