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11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相關法規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11條 各級政府應至少每五年舉辦身心障礙者之生活狀況、保健醫療、特殊教育、就業與訓練、交通及福利等需求評估及服務調查研究,並應出版、公布調查研究結果。行政院每十年辦理全國人口普查時,應將身心障礙者人口調查納入普查項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