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輔具資源整合與研究發展及服務辦法 第9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輔具資源整合與研究發展及服務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9條 輔具產品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屬藥事法所稱醫療器材者,應符合藥事法規定。二、非屬藥事法所稱醫療器材者,檢驗及驗證以符合國家標準為原則。但尚未訂定國家標準之輔具產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另定基準或規範,作為輔具產品檢驗及驗證之依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