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輔具資源整合與研究發展及服務辦法 第6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輔具資源整合與研究發展及服務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辦理身心障礙輔具服務及資源整合聯繫會報,並至少每二年查核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輔具服務之成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