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輔具資源整合與研究發展及服務辦法 第4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輔具資源整合與研究發展及服務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4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共同建立輔具使用、管理、追蹤及回收獎勵措施,並得依國有財產法及地方公產管理法令辦理移撥或贈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