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輔具資源整合與研究發展及服務辦法 第3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輔具資源整合與研究發展及服務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三個月彙整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輔具補助、服務資源及輔具服務使用狀況資料,並送中央主管機關彙整。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三月底以前將前年度之前項輔具服務相關資訊統計、分析及發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