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第9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9條 申請輔具費用補助,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一、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後發還。二、附表所定各補助項目三個月內有效之診斷證明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三、其他必要證明文件、資料。前項文件、資料未備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