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第5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5條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經評估人員評估,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有使用輔具之必要,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障別及程度不受附表規定之限制:一、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罕見疾病。二、經醫師診斷為染色體異常、具先天代謝異常,或其他先天缺陷疾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