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第10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1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除輔具項目不需評估或僅由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者外,應依附表規定辦理評估。依附表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受各該主管機關委託辦理評估者,應於受理申請日之次日起九個工作日內,完成製作評估報告書,並送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