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 第9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9條 本辦法之需求評估,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針對設籍於轄區內且實際居住者辦理為原則。但有特殊事由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前項未實際居住戶籍地之需求評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公私立機構、團體辦理,亦得協調其居住地之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