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 第4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4條 身心障礙證明之核發、換發、補發、等級或類別變更、註銷及管理作業,由身心障礙者戶籍所在地直轄市主管機關委任所屬機關辦理,或縣(市)主管機關委託鄉(鎮、市、區)公所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