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 第11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11條 本辦法之需求評估須由社會工作、特殊教育、復健諮商、心理諮商或醫事等相關系(所)畢業,並接受各級主管機關辦理之需求評估課程訓練取得證明之人員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