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 第10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10條 罹患嚴重疾病、行動困難、外出能力受限或有其他特殊事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派需求評估人員至申請人居住地進行需求評估,並籌組專業團隊確認評估結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