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11條 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申請原因消滅時,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本人之親屬應將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繳還原發證機關註銷;未繳還者由原發證機關逕行註銷。領用專用牌照之障礙事實消失時,由原發證機關通知監理機關為後續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