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10條 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身心障礙證明之有效期限;期限屆至前一個月內,應依需求評估結果重新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因遺失或損毀不堪使用,申請人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或持原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申請補發或換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