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 第26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26條 家庭關懷訪視及服務得由下列單位提供:一、醫療或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二、社會福利機構。三、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社區發展協會。四、依法設立或登記有案之寺廟、宗教社團或宗教財團法人。五、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