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 第12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12條 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提供單位應置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員或經政府主辦或委辦訓練並核發服務證書之服務員,配置比例按服務對象障礙程度以一比六遴用,並由專人督導,視身心障礙者之特性需求,增置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專任或特約專業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