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得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醫療或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
二、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三、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
四、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五、其他醫事相關團體。
前項提供機構式短期照顧服務之服務場所應有獨立空間及床位,平均每人寢室之樓地板面積應至少有五平方公尺。
社區式臨時照顧服務之服務場所,平均每人應至少有三點三平方公尺之樓地板面積。
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 第11條
第11條
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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