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91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十一章 附則 第91條 本辦法施行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已自行或委託辦理之輔具中心,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符合前條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