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80條情緒支持服務提供單位應由社會工作人員、受過訓練之志願服務人員、同儕支持員或心理衛生相關專業人員提供服務。情緒支持服務內容…
- 第81條情緒支持服務提供單位提供面談服務時,應設置獨立空間及必要之設施設備。
- 第82條情緒支持服務提供單位得以書面、電話、團體或面談等方式提供服務。前項服務於必要時,應轉介相關專業團體或機構,提供後續服務。
- 第83條行為輔導得以居家式、社區式或機構式提供正向支持取向之服務。
- 第84條行為輔導得由下列單位提供:一、醫療機構、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二、社會福利機構。三、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四、社會工…
- 第85條行為輔導服務提供單位應置社會工作人員、心理師、學校輔導人員或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以專業團隊方式提供服務;並得視身心障礙…
- 第87條輔具服務得由下列單位提供:一、復健相關醫事機構、護理機構、醫事團體。二、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團體。三、直轄市、縣(市)…
- 第88條輔具服務應依身心障礙者個別化需求,配備必要之設施及相關專業人員,以提供個別化服務。輔具評估服務由輔具評估人員為之,輔具服…
- 第89條輔具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一、提供居家無障礙環境及其改善到宅評估。二、提供輔具評估及使用訓練服務。三、提供輔具諮詢…
- 第90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辦理之輔具中心所提供服務之場所應至少一處符合下列規定:一、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一百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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