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5條復康巴士提供服務單位應置駕駛員、行政人員及綜合督導服務業務執行及管理人員;並配有復康巴士。
- 第76條復康巴士之駕駛員應持有職業駕駛執照及參加職前訓練,始得提供服務;並於提供服務時,協助身心障礙者上下車。
- 第77條復康巴士服務提供單位提供服務,應辦理下列事項:一、提供交通服務相關資訊,供選擇服務之參考。二、接受申請使用車輛時,應秉持…
- 第78條情緒支持服務內容如下:一、情緒支持及疏導。二、社會心理與家庭功能評估及服務。三、社會福利服務諮詢、連結及轉介。
- 第79條情緒支持服務得由下列單位提供:一、醫療機構、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二、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團體。三、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 第80條情緒支持服務提供單位應由社會工作人員、受過訓練之志願服務人員、同儕支持員或心理衛生相關專業人員提供服務。情緒支持服務內容…
- 第82條情緒支持服務提供單位得以書面、電話、團體或面談等方式提供服務。前項服務於必要時,應轉介相關專業團體或機構,提供後續服務。
- 第83條行為輔導得以居家式、社區式或機構式提供正向支持取向之服務。
- 第84條行為輔導得由下列單位提供:一、醫療機構、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二、社會福利機構。三、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四、社會工…
- 第85條行為輔導服務提供單位應置社會工作人員、心理師、學校輔導人員或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以專業團隊方式提供服務;並得視身心障礙…
- 第86條行為輔導服務提供單位應定期召開服務對象輔導評估會議,評估輔導成效。
- 第87條輔具服務得由下列單位提供:一、復健相關醫事機構、護理機構、醫事團體。二、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團體。三、直轄市、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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