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3條復康巴士服務對象以乘坐輪椅之身心障礙者為優先,並提供必要陪伴者一人享有與身心障礙者相同之優待措施。
- 第74條復康巴士服務得由下列單位提供:一、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療法人、精神照護機構。二、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老人福利機構。三、財…
- 第75條復康巴士提供服務單位應置駕駛員、行政人員及綜合督導服務業務執行及管理人員;並配有復康巴士。
- 第76條復康巴士之駕駛員應持有職業駕駛執照及參加職前訓練,始得提供服務;並於提供服務時,協助身心障礙者上下車。
- 第77條復康巴士服務提供單位提供服務,應辦理下列事項:一、提供交通服務相關資訊,供選擇服務之參考。二、接受申請使用車輛時,應秉持…
- 第78條情緒支持服務內容如下:一、情緒支持及疏導。二、社會心理與家庭功能評估及服務。三、社會福利服務諮詢、連結及轉介。
- 第79條情緒支持服務得由下列單位提供:一、醫療機構、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二、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團體。三、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 第80條情緒支持服務提供單位應由社會工作人員、受過訓練之志願服務人員、同儕支持員或心理衛生相關專業人員提供服務。情緒支持服務內容…
- 第81條情緒支持服務提供單位提供面談服務時,應設置獨立空間及必要之設施設備。
- 第82條情緒支持服務提供單位得以書面、電話、團體或面談等方式提供服務。前項服務於必要時,應轉介相關專業團體或機構,提供後續服務。
- 第83條行為輔導得以居家式、社區式或機構式提供正向支持取向之服務。
- 第84條行為輔導得由下列單位提供:一、醫療機構、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二、社會福利機構。三、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四、社會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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