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0條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場所平均每人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六點六平方公尺,每日同一服務時間服務人數以十五人為原則。社區式日間照顧服…
- 第51條服務提供單位對無法進入庇護性就業服務場所之身心障礙者,於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提供服務時,以作業活動為主,自立生活及休閒文康為…
- 第52條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得由下列單位提供:一、醫療或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二、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三、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
- 第53條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對象如下:一、十五歲以上身心障礙者,未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者。但接受夜間型住宿機構服務者…
- 第54條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提供單位,應設置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場所,每一地點至多服務二十人。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場所平均每人樓…
- 第55條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提供單位應配置社會工作人員及教保員,社會工作人員最多可於三處提供服務。教保員配置比率按服務對象障礙程…
- 第57條住宿式照顧服務內容如下:一、日間活動服務。二、復健服務。三、生活自理能力增進。四、膳食服務。五、緊急送醫服務。六、休閒活…
- 第58條社區式住宿式照顧服務應配置設施設備如下:一、提供整潔衛生、採光及通風良好之居住空間。二、提供寢具、被服、個人置物櫃、衛浴…
- 第59條住宿式照顧服務單位提供服務,應辦理下列事項:一、建立緊急安全事件處理流程及應變機制。二、空間設備及器具之設置,應考量身心…
- 第60條住宿式照顧服務,得以社區式或機構式服務提供。
- 第61條提供身心障礙者社區式住宿照顧服務,應依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一條辦理。
- 第62條機構式住宿照顧服務對象為經需求評估需二十四小時生活照顧、能力增進或夜間照顧服務之身心障礙者。提供機構式住宿照顧服務,其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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