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53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七章 日間及住宿式照顧 第53條 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對象如下:一、十五歲以上身心障礙者,未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者。但接受夜間型住宿機構服務者,不在此限。二、有意願且經作業設施服務提供單位評估可參與作業活動之身心障礙者,作業時間以每日四小時,每週二十小時為原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